
公告日期:2025-08-3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94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财务信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舞弊识别与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公司价值,实现经营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的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七)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优化;
(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协调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十一)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审计部正常履行职责,在审计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应赋予审计部以下职权:
(一)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相关单位、文件、资产、账簿及人员进行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产权证明、重要经营决策文件、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瞒报、谎报;
(三)参加公司财务、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部门职责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配合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需签字确认,不得阻碍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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