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证监局《关于加强辖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有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工作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任职及离职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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