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判断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4、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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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财务信息收集、整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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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第 3、4、5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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