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
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七)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十九)公司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
(二十一)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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