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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9:59:06 股吧网页版
中钨高新: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关系的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
证券法务部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
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要遵循公平原则,面向
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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