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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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5)-05-258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和《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钨高新”或“公司”)的委托,就中钨高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中钨高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钨高新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履行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钨高新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如下批准程序:
1、2021 年 6 月 30 日,中钨高新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 年 7 月 25 日,中钨高新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及公司《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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