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其他含义,本制度下属词语具
有如下含义:
(一)“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四)“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六)“指定媒体”是指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七)“各级次子公司”是指各层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级次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四)本部各部门负责人;
(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披露信息;
(二)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主动、及时披露原则。除依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披露信息外,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股价敏感信息;
(四)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原则。公司应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得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五)持续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渠道包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
及时向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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