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000657 证券简称:中钨高新 公告编号:2025-84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6 月 19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9 日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6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钻石路 288 号钻石大厦1006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仲泽
6.合规性: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共 计 327 人 ,
1,490,196,271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5.389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2,278,954,380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97,212,812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0.593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3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2,983,459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7959%。
2.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向本次股东会提交了 1 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9,273,0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81%;反对 549,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9%;弃权 373,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054,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05%;反对 549,2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8%;弃权
373,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7%。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雪琴、邓睿珩
3.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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