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21:28:03 股吧网页版
*ST金科: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10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案件共 2 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
告,涉案金额约 6.64 亿元,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
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3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
6.28 亿元,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7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尚未生效。

本次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一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案件二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25)桂 01 民初 75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宁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新晟金泓”)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南宁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3号)。

案件二: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送达的(2025)鲁 01 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咸阳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陕西郡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7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已经南宁中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南宁新晟金泓应向原告工行南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约 5.87 亿元;
2、被告南宁新晟金泓应向原告工行南宁分行支付截止至 2025 年 2 月 5 日
止的利息约 0.74 亿元、罚息约 74.47 万元、复利约 191.29 万元,此后的罚息
以本金 5.87 亿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一年期 LPR 加计 115 基点后再上浮 50%计算,此后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
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加
计 115 基点计算;

3、被告南宁新晟金泓应向原告工行南宁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 5 万元;

4、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工行南宁分行对被告南宁新晟金泓提供的抵押物,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约 336 万元由被告南宁新晟金泓负担。

现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案件二已经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本金约 4.97 亿元,利息截止
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利息(含复利、罚息)约 1.3 亿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嗣后利息、罚息、复利以

本金约 4.97 亿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计算);

3、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

4、对于被告一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在前述判决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债务利
息截止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停止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约 31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