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5-105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案件共 2 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
告,涉案金额约 6.64 亿元,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
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3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
6.28 亿元,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7 号),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尚未生效。
本次披露的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案件一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案件二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25)桂 01 民初 75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南宁分行”)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市新晟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新晟金泓”)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南宁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3号)。
案件二: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送达的(2025)鲁 01 民初 104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咸阳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陕西郡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7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已经南宁中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南宁新晟金泓应向原告工行南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约 5.87 亿元;
2、被告南宁新晟金泓应向原告工行南宁分行支付截止至 2025 年 2 月 5 日
止的利息约 0.74 亿元、罚息约 74.47 万元、复利约 191.29 万元,此后的罚息
以本金 5.87 亿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按一年期 LPR 加计 115 基点后再上浮 50%计算,此后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
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6 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加
计 115 基点计算;
3、被告南宁新晟金泓应向原告工行南宁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 5 万元;
4、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工行南宁分行对被告南宁新晟金泓提供的抵押物,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约 336 万元由被告南宁新晟金泓负担。
现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尚未进入执行阶段。
案件二已经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本金约 4.97 亿元,利息截止
至 2025 年 2 月 20 日利息(含复利、罚息)约 1.3 亿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嗣后利息、罚息、复利以
本金约 4.97 亿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计算);
3、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
4、对于被告一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在前述判决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债务利
息截止至 2024 年 4 月 22 日停止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约 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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