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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21:00:43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辽宁
受限制就死定了,不受50万股限制没事。理论上《东方银原》不会自杀的,否则就不是“一个亿”小钱的事了,赔1亿10都不止
发表于 2025-06-26 20:31:01 发布于 辽宁

$*ST金科(SZ000656)$  第一次违约后果~根据公开信息,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对*ST金科(000656)的增持承诺,于2025年3月21日遭到重庆证监局的行政监管处罚,具体结果如下:

 

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

重庆证监局认定东方银原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计划(2024年10月8日公告的6个月内增持不低于5000万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因此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要求

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后15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内容包括:

 

具体的整改措施(如重新制定增持计划或说明延期理由);

 

预计完成时间;

 

整改责任人信息等。

 

潜在影响

此次处罚可能对东方银原的信誉及后续资本运作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可能引发投资者对其履约能力的质疑。

 

违约背景

东方银原原计划以不超过1.5元/股的价格增持*ST金科5000万股,但截至2025年3月4日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42万股,完成率不足1%。公司后续虽调整增持价格上限至2元/股,但未改变未达承诺的事实。

 

法律依据

此次处罚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公开承诺”的规定,要求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承诺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案例与2025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董监高增持承诺违约赔偿案”(投资者获赔近80万元)形成监管呼应,显示对违规承诺的追责力度加强。

 

目前尚未检索到东方银原因本次违约被处以罚款或市场禁入等进一步处罚,但需持续关注其整改落实情况及后续监管动态。第二次违约可能的后悔一、证券法律法规层面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

根据该条款,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需严格履行。未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将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若因违约导致投资者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该指引明确要求增持主体需按计划完成增持,否则可能被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措施。若存在主观恶意(如虚构增持意图),可能被认定为操纵市场或信息披露违规。二、行政处罚风险

 

行政监管措施升级

首次违约后,重庆证监局已对东方银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若第二次违约,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包括:

 

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处以警告及100万-100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10年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交易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东方银原及关联方采取:

 

公开谴责: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影响后续融资及业务合作。

 

限制交易:禁止相关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三、民事法律责任

 

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投资者可主张因增持承诺违约导致的投资损失(如股价下跌、机会成本等),要求东方银原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赔偿。参考此前案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判决的董监高增持违约赔偿案),赔偿金额可能达数百万元。

 

虚假陈述责任

若在增持计划公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如夸大履约能力),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面临集体诉讼风险。

 

 

四、公司治理与信用影响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连续违约可能被审计机构认定为“公司治理失效”,导致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影响资本市场信誉。

 

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东方银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授信等。

 

 

五、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若东方银原为金科股份实控人黄红云的一致行动人,黄红云可能因未履行督促义务被连带追责,包括:

 

被监管机构约谈;

 

所持股份被限制减持;

 

个人征信受损。

 

 

总结

第二次增持违约将导致东方银原面临行政处罚升级、民事赔偿压力、市场信誉崩塌三重风险。若存在主观恶意,还可能触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二、行政处罚风险

 

行政监管措施升级

首次违约后,重庆证监局已对东方银原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若第二次违约,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包括:

 

罚款: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未履行承诺的主体处以警告及100万-1000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10年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

 

交易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对东方银原及关联方采取:

 

公开谴责: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影响后续融资及业务合作。

 

限制交易:禁止相关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三、民事法律责任

 

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投资者可主张因增持承诺违约导致的投资损失(如股价下跌、机会成本等),要求东方银原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赔偿。参考此前案例(如上海金融法院判决的董监高增持违约赔偿案),赔偿金额可能达数百万元。

 

虚假陈述责任

若在增持计划公告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如夸大履约能力),可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面临集体诉讼风险。

 

 

四、公司治理与信用影响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连续违约可能被审计机构认定为“公司治理失效”,导致年报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影响资本市场信誉。

 

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东方银原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授信等。

 

 

五、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

若东方银原为金科股份实控人黄红云的一致行动人,黄红云可能因未履行督促义务被连带追责,包括:

 

被监管机构约谈;

 

所持股份被限制减持;

 

个人征信受损。

 

 

总结

第二次增持违约将导致东方银原面临行政处罚升级、民事赔偿压力、市场信誉崩塌三重风险。若存在主观恶意,还可能触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追责。建议其通过重新协商增持计划、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等方式降低违规后果。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追责。建议其通过重新协商增持计划、披露风险提示公告等方式降低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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