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5】第 003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沈小茹律师、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
股份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8 项,具体为:
议案 1.00:《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议案 2.00:《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议案 3.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3.01:《选举马朝辉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02:《选举王绍东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03:《选举谢正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04:《选举朱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3.05:《选举曲绍勇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4.00:《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4.01:《选举杜义飞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4.02:《选举邓博夫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4.03:《选举房红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 5.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 6.00:《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7.00:《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 8.00:《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14:50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608,859,134 股,占钒钛股份
总股份的 38.8418%,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7,800 股,占
总股份的 0.00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00 名,代表股份 584,464,664 股,占总股
份的 6.2905%,包括中小股东 1,099 人,代表股份 69,079,892 股,占总
股份的 0.7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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