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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21:23:11 股吧网页版
钒钛股份: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 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 4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 9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12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 ...... 19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20
第九章 附则 ......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高管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 1 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第九条 公司发生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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