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
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
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
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27日下午13:30在公司会议室(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8号)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志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72,31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14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
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404人,代表股份15,159,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2人,代表股份
187,475,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1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 《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8.《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9.《关于修订<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
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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