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已定,有准备维权的中小股东吗?我准备通过证监会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两条路径发起维权。有意向的朋友可以加个好友,拉个微信群互通有无。
控股方依据因自身未披露年报导致的暴跌后股价来设定现金选择权,是严重不妥当的,涉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并且极有可能无法通过监管审批。
这种做法在道理、法律和监管层面都难以站住脚。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为什么说这种做法严重不妥?
1. 违背了现金选择权的设立初衷
现金选择权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异议股东,使其在公司做出退市这个重大决策时,有一个公平的退出机会,避免其权益因大股东的决策而受到损害。
如果控股方可以利用自身违规行为(不披露年报)打压股价,再以这个低价来回购股票,那就完全扭曲了现金选择权的保护性质,变成了对大股东有利的套利工具,是对中小股东的剥削。
2. 涉嫌操纵价格和利益输送
年度报告是影响股价最重要的信息之一。故意不披露年报,导致公司股票长期停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进而引发恐慌性抛售和股价暴跌,这一系列后果可归因于公司(控股方)的自身行为。
控股方利用自己造成的低价后果来定价,相当于 “自导自演”压低价位,涉嫌变相的利益输送,以极低的成本完成私有化,严重损害了公平性原则。
3. 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信义务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信守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这种“先违规打压股价,再低价收购”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对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应尽的诚信义务和公平原则。
监管机构会如何看待?
证监会和交易所在审批主动退市方案时,会对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仅仅是程序性审查。他们会重点关注:
定价的公平性:价格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价值?是否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定价基准:会选择未受违规事件影响的、更早的、流动性良好的交易价格作为主要参考。例如:
公司筹划退市停牌前一段时期(如30/60/120个交易日)的均价。
独立的第三方财务顾问出具的估值报告或公允价值评估。
事件的因果关系:监管机构会清晰地将“股价暴跌”与“未披露年报”这一违规行为直接关联。绝不会允许违规者从违规行为中获利。
结论:一个因为公司自身违规而导致的、非正常的、扭曲的股价,绝对不能作为现金选择权的合理定价基准。如果公司提出这样的方案,几乎可以肯定会被监管机构问询、质疑甚至直接否决,要求其重新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
对中小股东的启示与建议
如果您是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中小股东,面对这种情况:
1. 明确反对:在沟通渠道(如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明确表示反对这种不公平的定价方案。
2. 依赖监管:相信监管机构会为此类行为把关。证监会目前强调“应退尽退,坚决出清”,但同时也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绝不会允许“一退了之”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3. 保留权利:如果公司最终真的以极不公平的价格完成了退市,并且能证明其存在恶意操纵行为,投资者可以联合起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虽然过程复杂,但并非没有先例。
总而言之,控股方的这种想法是一种典型的“空手套白狼”的算计,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难以通行。监管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旨在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这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案大概率会“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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