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03-05
电话:027-83828888 邮编:43003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 14 时 30 分在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
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1 幢 2 楼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龙飞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9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63,232,43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9313%。
本次董事会公开征集表决权,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8 月 21 日 17:00,公司董事会共收到 8 名 A 股股东的表决权委托,其中
4 名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代为行使表决权之前已自主行使表决权,视为已撤销表决
权授权委托;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征集表决权公告》披露的表决意见代表 4 名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全部议案行使表决权,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62,510,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