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工作职责、权限,规范经理工作程序,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和副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与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经理一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副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 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经营;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提议召开经理办公会会议;
(十一)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四)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四条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为经理的辅助机构,分别对经理负责,并应协助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经理职权
第十六条 副经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经理授权代行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组织分管的职能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四)向经理或经理会议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及建议;
(五)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副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经理负责,并在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副经理可以向经理提议召开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副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条 及时完成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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