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和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
务部提名,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
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
请:
(一)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财务状况已经恶化、管理混乱、信誉不良、经营风险较大且资不抵债 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集团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 纳担保费用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节 对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控审计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
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四)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不存在失信情况及被执行人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必要资料。
申请担保人应对其提供的担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估担保风险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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