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7:11:12 股吧网页版
吉林敖东: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公司和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一节 被担保人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专门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受理担保业务申请,具体人选由财
务部提名,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负责对担保业务申请进行初审,确保申
请担保人满足以下资信条件。

(一)管理规范,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3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经外部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业务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第七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况的,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应退回其担保申
请:

(一)担保申请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财务状况已经恶化、管理混乱、信誉不良、经营风险较大且资不抵债 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近3年内申请担保人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集团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 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缴 纳担保费用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将审核通过的担保申请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并于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担保业务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节 对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内控审计部、法律顾问共同组成担保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二)在担保经办人员受理担保申请,并经过财务部担保业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通过后,组建担保风险评估小组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小组应认真收集担保风险评估资料或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
与本企业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基础性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财务资料;

(四)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等级评估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报告等资料;

(五)申请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复印件;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不存在失信情况及被执行人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必要资料。

申请担保人应对其提供的担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估担保风险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