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以上 10%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以上 10%以下的风险投资项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和签署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的对外投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六)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的风险投资项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投资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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