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任命,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除上述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还有以下职责权限:
1.针对公司具体情况,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进行跟踪研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和措施;
2.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4.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5.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6.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7.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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