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属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
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12.公司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13.公司收购或者兼并的计划;
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5.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6.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9.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5.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6.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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