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使公司能够稳定健康的运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内部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控审计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公司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应该保证内控审计部获取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全面和通畅,使其全面了解掌握公司董事会和管理部门的政策,及时获取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的信息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各项业务的决策、实施及其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外地销售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控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公司应当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控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内控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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