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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21:38:19 股吧网页版
盈新发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新发展”或“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拟定的《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三、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

经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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