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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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5
2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7
3 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履行的主要程序......8
4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9
5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 11
6 关于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1
7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1
8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审议时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 12
9 结论意见 ...... 1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5]证券字 2025-011-1-1
致: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铜官盈新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公司:(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2)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或向本所口述、说明中所涉及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
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
1.1 公司的主体资格条件
公司前身为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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