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为完善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向董事会提交本年度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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