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71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阶段:立案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3、案件涉案金额:约 6,000.65 万元(诉讼)、约 444.67 万元(仲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5、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提示内容,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园美谷”)于近日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受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 0102 民初 20470 号
2、案件原告和被告
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租赁”)
被告一: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绿纤”)、被告二:奥园美谷、被告三:奥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被告四:广东奥若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若拉健康”)。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042 的《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29,918,323.31 元(已扣除 240 万元风险金)、
逾期违约金 484,018.53 元(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后续以 29,918,329.31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5 年 6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留购价款 1,000 元、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2,181.34 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178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全部未付租金 29,071,783.11 元(已扣除 200 万元风险金)、
逾期违约金 465,349.60 元(暂计至 2025 年 6 月 10 日,后续以 29,071,783.11 元为
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 2025 年 6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留购价款 1,000 元、律师代理费 5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1,835.25 元;
(以上诉讼请求总额暂计人民币 60,065,491.14 元)
(3)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042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在原告就第一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042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对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178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在原告就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十一项债权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178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7)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043-y01 的《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被告二提供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 2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043-d01《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四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 367 号的抵押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2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9)判令原告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对合同编号为 ZY2021SH0043-d02《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四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 365 号的抵押不
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2 亿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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