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53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进展暨收到《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135,306,299.04 元(不含仲裁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定向融资计划仲裁案的基本情况
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申请人”)因定向融资计划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京汉置业 2021 年定向融资计划三期”产品剩余本金人民币 8,820 万元;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支付“京汉置业 2021 年定向融资计划三期”产品剩余本金
的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
日;暂计算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为人民币 46,047,600 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一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奥园集团(广东)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就前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四广州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四”)持有的“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87.2 万股股份在前述请求金额的范围内享有质权,并裁决申请人就该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请求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裁决
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具体内容详见 2023 年 9 月 18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下同)《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新增重大仲裁的公告》。
二、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的《裁决书》((2023)
京仲案字第 0364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京汉置业 2021 年定向融资计划三期”产品剩余本金 83,896,023.11 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
算至 2024 年 10 月 15 日为 46,107,113.6 元);
(三)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8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4,000 元、
财产保全保险费 42,959.23 元;
(四)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就本裁决第(一)(二)(三)项被申请人一应支付的款项对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四持有的“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1,087.2 万股股份在本裁决第(一)(二)(三)项被申请人一应支付款项金额的范围内享有质权,申请人就该股份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裁决第(一)(二)(三)项被申请人一应支付款项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本案仲裁费 842,470.24 元(含仲裁员报酬 477,857.64 元、机构费用
364,612.6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673,976.19 元,申请人承担 168,494.05 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673,976.19 元;
(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各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关于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届时的实
际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期期末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由于本公司正处于预重整阶段,关于定向融资计划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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