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47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3019),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4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25〕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 月 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 年 6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6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冉、林斌、陈志斌、冷阳、马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奥园美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胡冉、林斌的要求,2025 年 5 月 7 日我
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林斌及胡冉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奥园美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奥园美谷关联方情况
中国奥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间接控股股东,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情形,中国奥园为奥园美谷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
(一)2021 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关联交易情况
其一,1.2 亿元及 2.04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国奥园时任执行董事、首
席财务官陈志斌安排其直接下属冷阳与上市公司联系提供资金支持。冷阳与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林斌联系后,经奥园美谷时任董事兼总裁胡冉、林斌以及冷阳
签字批准,奥园美谷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转出资金 1.2 亿元、2021 年 9 月 16 日
转出资金 2.04 亿元至中国奥园关联方。
其二,4.74 亿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1 年 9 月 30 日,中国奥园通过其子
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弦)分两笔向上市公司子公
司广州奥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妍)转入 4.74 亿元。2021 年 10 月 1
日,广州奥妍又分两笔转出 4.74 亿元至深圳凯弦。
2021 年,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最高时点金额 4.74 亿元,累
计金额 7.98 亿元,累计占用资金占奥园美谷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8%。占用资金已于当年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国奥园非经营性占用奥园美谷资金情况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奥园美谷未按规定在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回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奥园美谷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案涉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胡冉作为奥园美谷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裁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斌作为奥园美谷时任财务总监,知悉 7.98 亿元资金占用情况,参与资金划转,未能勤勉尽责,敦促奥园美谷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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