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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17:29:04 股吧网页版
焦作万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专项核查意见

目 录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3 -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期间......- 3 -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核查情况......- 3 -
四、核查意见......- 25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焦作万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所用简称与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2. 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次交易的相
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4. 本所律师已对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5.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6.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焦作万方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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