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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5 17:29:04 股吧网页版
焦作万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
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万方”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开曼铝业(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铝业”或“标的公司”)99.4375%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8
月 31 日至 2025 年 8 月 22 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企业和自然人;

7、前述 1 至 6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前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 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焦作万方A 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期间累计买 期间累计卖出 2025 年 8 月 22 日结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
入(股) (股) 余数量(股) 日期/期间

浙商证券金融 50,900 129,300 2,600 2024.9.2-2025.8.21
创新业务部

针对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浙商证券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经过自查发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创新业务部门的多空收益互换业务涉及焦作万方的股票买卖。多空收益互换业务中,由交易对手方指定的一篮子股票、股指期货等共同构成场外多空收益互换交易,‘焦作万方’只是一篮子股票中的一个。一篮子股票总数大于 50 只,单一股票对应的合约名义本金占比不高于 5%。本企业对于该股票的买卖行为,是为了避免业务风险敞口暴露,属于对冲端的操作行为,不涉及主观投资。

本企业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本企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
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
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企业金融创新业务部未参与本次交易的论证和决策,亦不知晓相关的内幕
信息,本企业金融创新业务部在自查期间买卖焦作万方股票的行为与本次交易并
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企业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各
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银河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
卖焦作万方 A 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期间累计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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