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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21:59:10 股吧网页版
焦作万方:收购报告书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焦作万方

股票代码: 000612

收购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南路
111 号锦江大厦 20-22F 111 号锦江大厦 20-22F

一致行动人 住所 通讯地址

杭州正才控股集团有限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 111 号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 号
公司 2001-1 室 2001-1 室

浙江恒嘉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
道锦科大楼 AB 幢 B402 室-1 路 111 号 20 楼

杭州延德实业有限公司 拱墅区仓基新村 6 号 2 层 201 室 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111 号
2001-1 室

宁波中曼科技管理有限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 1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
公司 号办公楼二十一号 173 室 路 111 号锦江大厦 20 楼

浙江安晟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
时尚万通城 3 幢 1310C 室 路 111 号锦江大厦 20-22F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八月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焦作万方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将导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从而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鉴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因此,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等。本次收购在取得前述批准、注册或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2
目录......3
释义......4
第一节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6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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