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
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需对外投资时,公司董事会成立由专家及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议
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专门议事机构由总经理任组长。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
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文件管理;法律业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
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
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
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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