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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20:21:17 股吧网页版
焦作万方:焦作万方内部审计工作条例(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经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领导且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机构编制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二)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工作进度、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四)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的资源,以使得审计工作可以自主和客观地进行;有权从被审计单位获得该单位内员工的必要协助;有权从公司内部和外部获取其他专家的协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职时,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一)对公司忠诚,不能成为任何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参与者;

(二)避免参加任何影响其客观履职的活动;

(三)不得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会妨碍其职业判断的任何物品;

(四)开展其专业能力可以胜任的工作;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六)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七)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持续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要求参加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

(三)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审查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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