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编号:YG/ZB/XZ01/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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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编号:YG/ZB/XZ01/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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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东 ......3
第三章 股东会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8
第五章 股东会提案和通知 ......9
第六章 股东会的召开 ......10
第七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第八章 修改细则 ......15
第九章 附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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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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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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