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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10:02 股吧网页版
*ST阳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编号:YG/ZB/BF01/V2025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页码:第 1 页 共 9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编号:YG/ZB/BF01/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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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管理......3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行为规范......4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信息披露......6
第五章 其他事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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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
1)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见附件 2)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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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
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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