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1 页 共 22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编号:YG/ZB/ZD06/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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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定期报告......5
第四章 临时报告......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18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21
第八章 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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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中心和一线业务单元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
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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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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