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编号:YG/ZB/ZD14/V20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页码:第 1 页 共 5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编号:YG/ZB/ZD14/V20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页码:第 2 页 共 5 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3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4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5
第五章 附则......5
编号:YG/ZB/ZD14/V20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页码:第 3 页 共 5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相关事宜,保障公
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编号:YG/ZB/ZD14/V2025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页码:第 4 页 共 5 页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