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报回补措施,相关主体对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有权国资审批单位批复、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等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同意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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