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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CO., LTD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与提名委员会不一致的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任一委员可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形成后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与会议有关资料一起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公司信息管理及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而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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