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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CO., 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8月14日公司十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德龙汇能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对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
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如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补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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