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5 20:21:07 股吧网页版
德龙汇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股东大会 股东会

新增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删除。股东会职权具体详见公司
算方案、决算方案; 《章程》。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该项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行为,
都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下列对外
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该担保议案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
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上述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
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
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交易额度达到下
列情形之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