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主体,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下属各级子公司。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指导、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五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相关事项是否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以
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事项。若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经营状况。在经营中发生重大事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交易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状况,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八条 子公司根据子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筹集、使用资金。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对外借款,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式的抵押、质押。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投资管理的相关制度,完善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当经子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有权决策机构进行审批。在履行前述审议程序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第十四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委派或推荐,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被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需由公司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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