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秘书处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委员会成员构成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提名委员会应当每年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每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召开会议时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通知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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