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建立防范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的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必须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相互独立。
(一)资产独立完整。公司应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二)人员独立。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1、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2、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3、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4、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5、指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财务独立。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单独开立账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1、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2、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3、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4、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机构独立。控股股东与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五)业务独立。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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