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均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的,还需要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有利于积累资金;
(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 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 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 准备变现的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及向子公司增资;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
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地方国资的监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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