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
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
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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