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公司在内)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名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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