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 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只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上述被担保公司的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企业信用情况证明及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对于被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若有);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财务部、法律事务部门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组织
管理和实施经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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