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履行责任。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支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对外捐赠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将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
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经营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帮扶、定点援助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除定向帮扶对象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对外捐赠按单项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单项捐赠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 500 万元以下(不含 500 万元)
的捐赠事项,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
(二)公司单项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低于 1000 万元(不
含 1000 万元)的捐赠事项,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三)公司单项或一年内累计捐赠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实施。
(四)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遵守国资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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