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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14:21 股吧网页版
贵州轮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任期届满,除非经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聘任,在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除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及时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
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任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或公司通知的其他
期限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适当程序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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