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草案)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H股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的权益的所有人士,假如其为该协议的其中一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买卖股份意向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
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刊发年度业绩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
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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